现有监管体制惯性巨大 私募基金纳入犹存变数
,对现有的“管理体制”作出了让步。而《基金法》修订未能做到的扩大监管范畴的尝试,却在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中得到了更具体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近期在一轮史无前例的改革创新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相当大幅度的松绑。证券公司的资管产品原本就是私募类型,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公司当前的产品则主要是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这类产品正是现行《基金法》主要调整的对象。

  近年来,证监会已经允许基金公司大量尝试私募产品(专户理财产品,包括“一对一”和“一对多”两大类专户);通过修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这一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监会进一步对基金公司放开了除了二级市场股票和债券之外的未上市的股权、债券和收益权,甚至是房地产等实物资产。

  “新的监管领域对证监会本身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针对基金公司投资范围的放开,证监会基金部一位人士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如此表示。他还认为,未来基金公司自身也会有分化,有的公司可能会继续在公募行业做大做强,成为像富达基金这样的单纯做公开市场股票投资的共同基金公司;也会有相当一部公司专注于自己擅长的“另类投资”领域。

  变数犹存

  目前《基金法》修订草案仅仅是“一读”,变数还非常大。

  “一读稿”中除了契约型基金之外,新增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去除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但无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都不是当前主流的基金组成方式,甚至并不存在。朱少平将其解释为“做增量”,即按照新的方式组织的基金,都可以纳入《基金法》。

  这样做,当然也就对现行的管理体制冲击最小。

  朱少平称,有意见认为这部分机构及其投资活动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工商注册及运作即可,不必纳入《基金法》。但也有人认为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实践中也往往不严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运作。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到底是重“形式”还是重“实质”,这是接下来的《基金法》修订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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